1.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2.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3.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4.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5.如何看待各地旅游景点过度开发且商业化严重的问题?

景区管理费用一般多少_景区资金管理制度

随着国家政策的颁布,降低重点景区的票价,或者免费开放。所以这必然是一种趋势,这对于严重依赖门票的景区无疑是一个重大打击。这一政策一出,就非常考验景区的运用能力,艾肯机构在行业沉淀数年,在景区运营有着独特见解。

还有一些A级景区因为脏乱差,设施陈旧被摘牌的。事实上,景区被摘牌和门票经济问题突显,从表面上看是因为设施陈旧、经营模式单一等问题,究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景区的管理机制、管理能力、资本投入等方面的问题愈加暴露,导致景区的运营管理能力下降,与市场需求脱节。那么,在全域旅游背景下,景区如何对接市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实现进一步转型升级呢?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市场部工作职责

(一)市场管理

1、依照《市场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开展创建文明景区、文明经商、文明管理活动。

2、合理布局,规范定点,挂牌亮证,优质服务,创建市场经营设施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治理模式。

3、做好景区市场门面、摊位的合理招标出租工作,加强对从业营销人员的技能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景区市场经营有序。

4、结合工商、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商户进行质量、价格、计量、位置、售后服务管理,严厉查处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哄抬市价、强买强卖的不正之风,对查处的违规现象依照《市场处罚条例》,公开、公正地就地予以重罚。

5、负责落实景区市场内所有摊位、门店的卫生管理,保持市场店面整洁,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并按有关法规收取商户的摊位费和卫生费。

6、负责市场外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对购物进行集中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

7、严禁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不防碍游客抢占道路和景观空间。

8、负责景区公共场所、游览区、生活区、道路、停车场、卫生间、餐饮区的环境卫生打扫与管理。及时把景区垃圾拉运到指定地点。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整合与集聚,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的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保护和开发。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项目储备库,分阶段建设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设用地。第九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体现地方特色。

利用优良级旅游(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至五级旅游)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旅游景区建设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与保护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建设涉及利用自然的,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涉及利用历史人文的,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旅游景区建设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出申请,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评价;

(二)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纳的情况和未予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查后,报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报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或者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1

 回顾20xx弹指即过,一年之中,在领导关怀与同事的帮助下受益匪浅,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工作能力都在不断提高。积极参加公司举行的各种培训,完善自己的业务技能。工作中严于律己,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圆满完成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以利于对新的一年做出更为完善的成绩。

 1.按时上下班做好交接工作,检查安全通道、指示牌有无异常等其他安全隐患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2.注意个人形象、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面对游客有疑问需要帮助时,做到热情、耐心、周到。如发现游客存在危险或不文明行为时,及时的劝阻,维护景区秩序。

 3.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对自己岗位所在区域的消防设施检查保养,了解公司重点防火部位,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方法。加强消防知识学习,提高防火意识,确保安全。

 4.夜间应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勤检查、不留死角,多走多看。认真检查防火、防盗等情况,如遇突发能迅速到位,如有隐患及时处理上报。

 5.严格执行公司人员及车辆出入景区管理制度,坚持原则。熟记公司领导车辆及通知可入园车辆人员。对公司接待经领导通知后,做好记录,核实后文明服务放行。

 6.加强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

 7.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虽然在这一年多里,自己分内的工作没有出现大的纰漏,客观审视自己仍然存在以下不足,期待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改正。

 1.工作思想态度不够积极稳定、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2.仪容仪表、服务不周到、处理应变不灵活。

 20xx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工作中去,以“四个一”的标准服务好每一位游客。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服务标准,做到让领导满意,让游客满意。为20xx的辉煌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2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的正确领导下,风景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紧紧抓住创建5A级景区、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年预计完成全口径财政收入3442万元,完成公共财政收入1657万元。预计接待游客109.3万人次,同比增长2.3%,预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4774.9万元,同比增长6.5%。

  一、统筹规划取得新进展

 牢固树立大旅游发展理念,制定发展大旅游规划,逐步实现从“景区”向“旅游区”的转变,构建多元化、复合型旅游产品和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完成了孙武文化园、游客服务中心、望湖园别墅改造等项目规划论证。

  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成绩

 一是大力推进项目建设。抓好孙武文化园、南大门二级游客服务中心、望湖园别墅改造、松海路沿线环境整治、兵圣路亮化工程等项目建设。二是大力推进招商项目建设。帐篷客度酒店、风情小镇、“城市田园”等项目顺利签约。三是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完成两个社区20个自然村改造,涉及农户1140户,惠及景区所有的居民。四是大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全年拆迁企业4家,拆除厂房13000平方米,征收苗圃5户181亩,征地744亩。

  三、集体经济取得新突破

 农业公司完成销售总值共110万元。完成绕城高速、兵圣路、新农村绿化改造工程等项目,与木渎五峰村合作开发约100亩种植樱花项目。绿化公司全年完成产值近800万元,实现利润近200万。物业公司做好藏书老街的统筹规划、房款的收缴以及藏书老街的统一管理。截止年底共收取房款4510万元,余款于20xx年上半年交付完成。做好社区安置小区商业地块的'规划。目前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已完成。金鸡山公墓坚持“先绿化、后建墓”的发展理念“环境园林化、葬式多样化、设计艺术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人性化”的“五化”发展目标发展,顺利通过了二级公墓的验收。全年实现销售1800万元,基本达到年初预定的目标。

  四、5A级景区创建取得新成果

 优化景区内标识标牌、旅游线路及主要景点内部整治。全面改造兵圣路路面、沿线村庄、北大门停车场等。有序推进三线入地及沿线灯光、景观工程。对景区北大门游客中心进行功能调整优化,改造完成公共厕所、防火物资仓库、监控室等。

 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应急情况应对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开展景区讲解员、卫生保洁员、观光车驾驶员、农家乐经营等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抓好旅游安全、交通安全、森林防火等工作。

 开展服务力提升工程、争创市服务名牌、导游评星定级、高层次培训等,全面细化、优化旅游过程管理。目前景区成为区首家获得ISO认证的旅游企业。

  五、招商引资取得新成就

 认真编制招商手册,研究制定招商政策,积极引进符合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目前已落地项目投资2.2亿元人民币,洽谈项目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主要做好了帐篷客度酒店、城市田园、中韩航天机器人体验展、风情小镇和养生康疗中心项目等项目的招商、洽谈工作。

  六、宣传推介取得新成效

 办好节庆活动。成功举办新春祈福庙会、市第x届养生文化节、鸟类科普馆开馆仪式、孙子兵法文化旅游节、中韩联合航天?机器人展、第x届世界女子围棋赛等重大节庆活动,进一步提升景区知名度。拓展市场营销。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为重点,先后赴上海、宁波、安徽等地宣传推介,积极参与大型会展,游客的接待量大幅提升。借力媒体造势。依托央视、人民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国日报等主流媒体,精心策划宣传报道。年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开展报道40多篇(次),其中,在旅游卫视播出的《之巅》和在中国日报刊发的《围绕5A创建,全力打造全景式大景区》,在国内外引起了良好反响。

  七、民生事业取得新局面

 做好信访维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洪抗汛、计生民政残联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困难群体的帮扶等工作,全面构建和谐景区。今年为困难群体提供各类帮扶资金逾50万元。

  八、基层组织建设取得新面貌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重点学习5A创建、集体经济、旅游等方面理论知识。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公开选拔社会事务办主任一名。在区跨部门竞岗中,一名同志成功胜出。三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华西村老书记吴仁宝专题报告会、陈超英同志专题报告会、向人民法院学习。四是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五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以“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让明天更美好”为主题,广泛开展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六是加强群团工作。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强配齐了团工委委员会班子,组建旅发公司妇委会。成功举行区第xx届科普宣传周暨鸟类科普馆开馆仪式。

 今年以来,成功创建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国家5A级景区省级验收。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赵家荣、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严隽琪、中国总后勤部政委刘源上将、全国政协副王志珍、航天员大队大队长费俊龙将军、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周铁农等领导先后视察景区,对景区建设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如何看待各地旅游景点过度开发且商业化严重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旅游建设项目的贴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筹资、引资依法开发和利用旅游及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二章 旅游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六条 旅游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配套建设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旅游的普查、评定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旅游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禁止兴建、开展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第九条 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具体评定办法进行。

旅游区(点)等级标志牌由市旅游主管部门颁布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内石、开矿、挖砂、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的行为。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旅行社行业为许可经营行业。旅行社的申办、审批、经营和监督管理,按照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办理。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数量、布局和结构比例,依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宏观调控,总量控制。

对新增旅行社的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批办。第十三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及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旅游团队接待实行定点管理。

具备条件的旅游区(点)、交通、餐饮、住宿、商店、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其为旅游定点单位并授予统一制作的旅游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游定点资格和旅游定点标志牌。

旅行社不得在非旅游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第十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国家颁布的星级饭店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规定审批或向上级推荐。

已评定的星级饭店,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复核。 

星级饭店应按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用语和标志进行广告宣传,招徕旅游者。

中国很多旅游目的地根本就没有那么好和条件来发展旅游,就不该开发,谈不上旅游目的地,硬要往旅游目的地上靠,往政策上靠,旅游目的地开发动机都不纯,谈什么不过度开发。这需要智慧来解决,把一些动机不纯者踢出。真心想做好旅游,而不是圈地,这一点尤为重要。顶层设计上,甲方要找到靠谱的旅游规划团队来完成旅游目的地发展规划,相信术业有专攻,把经历多放在运营、营销、管理上。投资回报上,要接受和遵从旅游项目回报周期长的特点,而不是追求短期利益,不要急于求成,不大拆大建,减少景区的投资不一定是坏事,投资越少,目的地保留原貌特点,不同质化,还有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