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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一件快乐的活动,美好的经历,但在旅途中,你难免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而使你的旅程变得不再轻松。所以,如果你想要获得较为满意的旅游,掌握一些安全基本常识非常必要。国内旅游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本文是我整理国内旅游注意事项的资料,仅供参考。

国内旅游注意事项

 一、乘车(机、船)安全事项

 1.游客在机、车、船停稳后方可下机、车、船。按先后顺序排队上下机、车、船;要讲究文明礼貌,优先照顾老人、 儿童 、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2.游客在乘车途中,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

 3.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拿完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若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概不负责。

 4.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不要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或电子游戏等。

 5.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二、住宿安全事项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 报告 。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服务总台 保险 柜,不要随身携带或放于房间内,若出现遗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睡觉前要注意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物品最好放于身边,不要放在靠窗的位置。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随团导游,在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卡片上有饭店的地址、电话;如果您迷路时,可以按卡片上的地址询问或搭乘出租车,安全顺利返回酒店。

 6.遇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慌张。发生火警时千万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镇定的判断火情,主动地实行自救。若身上找火,可就地打滚,或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的顺墙爬走;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泼水降温的办法等待救援或窑洞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三、饮食卫生安全事项

 1.在旅游地购买食物须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品;发现实物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2.出门旅游,应随身带上矿泉水及干粮等食品,以备不时之需。注意切勿喝生水和不洁净之水。

 3.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4.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货贪杂食。

 5.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6.喜欢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酒量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四、游览观景安全事项

 1.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山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登山或参与活动中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剧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要单独前往深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游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时间游客不要走得太远。带小孩的游客,请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五、购物安全事项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

 2.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

 5.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场所。游客在购物时,主要应防止被、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6.在景点内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当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活动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场所。

 六、 其它 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游客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种法律、法规。

 3.游客乘坐的机、车、船在行驶的途中,若遇有交通事故发生时,硬挺从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的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4.游客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16岁未办理的客人需持派出所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导游发给你机票时应注意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

 请注意保存好机票和火车票并配合导游把票收回。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旅行社概不负责。

 5.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酒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同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本旅行社尽力提供协助。

 6.游客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经地区当地的民族民俗习惯。

 出境旅游注意事项

 8月23日香港游客在菲律宾被劫持一事震动国际社会,由此也引发了国人对出境旅游安全问题的关注。出境游事先应做好哪些安全预案,尽量规避出游的风险,旅游业内人士给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证件安全

 护照、、等是 出国 旅游的凭证,特别是在出入境接受检查时是必须使用的,所以一定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切记不要把护照、钱包图省事放在背包或者旅行箱里,以降低丢失的风险性。在出国前,最好将上述证件各复印一份,连同几张护照相片放在别处,并记下所持护照号码,以备急用。

 支招:

 1、如证件遗失或被偷被抢,要立即报告导游领队或向警方报案,可拿备用的复印件迅速证明身份。

 2、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证明,必要时向所在国申请出境签证并向我国驻所在国领馆提出补办申请。

 财物安全

 首先,要保持低姿态,懂得礼让,不要高谈阔论或跟人争吵,是最基本的态度。无论是在当地经典的景点参观游览,还是在一些人多的地方,例如地铁、车站、广场之类的地方,都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其次,外国盗抢的案件如意大利、法国某些地方也比较多,所以不要认为外国治安很好。所谓?财不露眼?,切记随身不要带大量现金,消费尽量选择可以全球支付的或者其他。

 支招:

 1、贵重物品可存放在酒店总台和房间的保险箱中,保管好凭据、钥匙,并记住保险箱密码,一旦发现钱物丢失或被偷盗,要立即报告导游,请他们与酒店方面交涉。

 2、在晚上,不要一个人单独出街,或者约同行的团友结伴同游,记录酒店地址和电话是必要的,告诉领队准备去的地方,记下领队的电话,遇到不明情况时,第一时间联系领队。如果不太懂得英文,更要注意和领队保持联系。

 3、一旦发生被盗被抢,一定要保持镇定,要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不要?硬碰?。平时要学习?help?和?SOS?等简单求救用语,在人员聚集地区遭到抢劫时应大声呼救,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尽快报警;在僻静地方或无力抵抗的情况下,应放弃财物,保全人身。

 酒店安全

 不管是跟团还是自由行,入住酒店后,第一件事就要仔细阅读防火安全 说明书 ,了解如何报告火警,确认最近的逃生门或紧急出口,以便遇到火灾时知道如何逃生。出入房间一定要随时关门、锁门,要保管好自己房间的钥匙。每次退房前,要仔细检查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齐全,特别注意证件和重要文件及存放的贵重物品。

 支招:

 1、外出时不要把现金或贵重财物任意放在房间里。若房间有保险箱,最好放在保险箱里,又或者放在前台的保险箱里。

 2、晚上睡觉,手袋或随身袋,也尽量放在离自己近的位置,记得锁好门窗才安睡。

 3、若与其他团友同房,晚上外出,要先告知同房去哪个地方,几时回到酒店,并留下联系电话。

 人身安全

 在乘坐船、快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要穿好救生衣。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惊慌,要取自救和互救 措施 ,保护事故现场,并速向领队和警方报告。

 支招:

 1、游客出国前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同时确认本次旅游行程中的承保范围,如有疑问可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查询。

 2、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等意外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提供保护。同时通知旅行社、救援机构、保险公司、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等,并应保留所有单据正本,包括交通、意外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用 收据 、法医鉴定证明等,日后交给保险公司索赔。要尊重所在国,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国家的风俗习惯,避免因 言行举止 不当所引发的纠纷。

 3、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政乱、战乱、突发恐怖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听从现场警员的安排,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并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与国内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

 突发

 遇到地震、山泥倾泻等意料不到的事情,掌握正确的避险和自救知识非常重要。行前的充分准备能让你躲过危险,懂得防患于未然及时避险。面对突发灾害保持冷静,有时一块木板可以躲过山洪的突袭,一个科学的动作可以避免雷击。

 如果在台风多发的旅游地,出发前应查询当地具体情况。台风前后都要密切关注相关天气信息,注意环境、交通安全,及台风后食物卫生安全。在旅途中遇上台风要远离高的建筑物,尽量不要外出。如果遇到外伤、骨折、触电等急救事故,要首先打急救电话,或者联系领队。

 异地水土不服,行前准备的肠胃药、感冒药等就能派上用场。因为轻微腹泻会影响游兴甚至会打乱整个行程。而且在一些东南亚国家,例如在印度、印尼,尤应注意饮水和食物的卫生。

旅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

 为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游客参加活动的圆满、愉快、顺利地完成,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履行,防止意外。

 一、乘车(机、船)安全事项

 1、游客在机、车、船停稳后方可上下机、车、船。并按机场、车站、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或指示标志通行及排队上下机、车、船;要讲究文明礼貌,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请勿携带违禁物品。

 2、在机、车、船临时停靠期间,服从服务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3、游客在乘车途中,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

 4、游客下车浏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拿完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否则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概不负责。

 5、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不要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或电子游戏等。

 二、住宿安全事项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卫生间防滑垫等)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报告。如因当地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服务总台保险柜或自行妥善保管,外出时不要放在房间内,若出现丢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物品最好放于身边,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随团导游;在酒店总台领一张酒店房卡,卡片上有酒店地址、电话或抄写酒店地址或电话;如果您迷路时,可以按地址询问或搭乘出租车,安全顺利返回住所。

 6、遇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慌张。发生火警时不要搭乘车电梯或随意跳楼;镇定地判断火情,主动地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温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走;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用浸温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泼水降温的办法等待救援或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三、饮食卫生安全事项

 1、在旅游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发现食物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和失窃。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食。

 4、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饮酒,并对游客因饮酒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喜欢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严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益以及造成自身损害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四、游览观景安全事项

 1、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同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中根据应自身身体状况进行,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浏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土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浏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要走的太远。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7、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 赛车 、 、攀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滑雪、下海、 潜水 、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跳伞等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游客在旅游中的自由活动期间尽量不要去参加这些活动,如若游客坚持参与,请自行承担风险。

 五、购物安全事项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2、 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场所。游客在购物、时、主要应防止、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4、在景点内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活动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场所,不要参与涉嫌违法的活动。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各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种法律、法规。

 3、游客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16岁未办理的需持派出所带照片户籍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导游发给你机票时应先行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请注意保存好机票和火车票并配合导游把票收回。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旅行社概不负责。

 4、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酒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同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本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与全体游客的共同责任。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出国旅游注意事项

 1、行装准备要充足,出游必备证件:、护照、签证、必备品,一定不能丢失,最好多带几份副本,以防遗失正本时用上。建议一定要为自己准备一些药品,简单的药包就行,另外,哪些出行的生活用品一一归类收拾好,以免到了国外找不到,自己可以列一些清单,清点清楚。

 2、多了解即将前往的国家的情况,随时留意外交部网站上发布的?出国特别提醒?和?走出国门注意事项?,特别要注意避免前往近期安全形势不佳的国家和地区。

 、兑换货币,一般来说,兑换目的地国家货币时应当避免多次兑换,以减少因多次兑换而产生的损失。目前中国银行柜面可以兑换的境外货币,有美元、英镑、欧元、港币、日元等13种,一般凭到中国银行即可办理。

 4、仔细检查出国证件和相关文件。认真核对护照、签证、往返机票、境外旅游保险(部分国家还需健康证明及疫苗接种书)等证件和文件的有效期,避免入境受阻。老年朋友应将所参加旅游团的团名、日程等随身携带,以免在外走失。

西湖的观光电瓶车是经过几个景点的?

是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来划分的,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划分标准如下:

1、旅游交通

a)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可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均能满足游客需要。要求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1-1995中4.5.3以及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相关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要求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且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并设有突发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要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 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 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得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

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杜绝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应该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 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 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和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

8、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入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 他公害,不破坏旅游和游览气氛。

9、旅游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实体。

d)实体体量很大,或类型多,或实体疏密度优良。

e)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市场吸引力

a)全国知名。

b)美誉度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扩展资料

旅游景区概述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学习等各类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主体成分,是旅游产业链中的中心环节,是旅游消费的吸引中心,是旅游产业面的辐射中心。

旅游业是很多城市或地区的支柱性产业,所以在国计民生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有很多典型的旅游城市,例如三亚、丽江、焦作、黄山、敦煌、西峡等等,都是以旅游为核心,全面带动整体经济发展的城市。

直接受益于景区的行业有旅游业、餐饮、城市交通、生活服务行业、旅游纪念品 等等全面带动整个地区的生产消费各行业的共同发展,形成以旅游为龙头的旅游经济产业链。 景区分类有:

1、文化古迹类

文化古迹类旅游景区主要指古代时期就已经存在,却未因时间原因消逝,至今仍然存 在的典型遗迹,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或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为主的景区。文化古迹类景区是人们学习历史、了解历史以及教育当代人的良好场所。

如:北京故宫、长城、天坛、颐和园、云冈石窟沈阳故宫、莫高窟、秦始皇帝陵、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承德避暑山庄、曲阜孔庙、平遥古城、丽江古城、龙门洞窟、南阳武侯祠、五台山、殷墟、大足石刻、沈阳故宫苏州园林、福建土楼、凤凰古城等世界文化遗产的地方。

2、风景名胜类

风景名胜类旅游景区是指具有独特的风光、景物以及古迹,同时也包括有独特的人文习俗的景区。风景名胜是人们休闲、学习、放松心情的好去处。如:北岳恒山、桐柏山、云台山、鸡公山、青城山、峨嵋山、崂山、棋盘山、荔波樟江风景名胜景区、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

3、自然风光类

自然风光类景区是以当地独特、优美的自然环境为主,当地旅游部门精心开发而成的景区。适合于休闲、养生等。比如著名的自然风光景区有:桂林、九寨、漓江、大同土林、张家界等。

4、红色旅游类

红色旅游是把红色人文景观和绿色自然景观结合起来,把革命传统教育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主题旅游形式。其打造的红色旅游线路和经典景区,如万源战史陈列馆、鱼泉山风景区既可以观光赏景,也可以了解革命历史,增长革命斗争知识,学习革命斗争精神,培育新的时代精神,并使之成为一种文化。

中国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取代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成旅游景区最高等级

国家旅游局开展5A创建工作,目的就是促使各地方加大投资力度以改善硬件设施,强化管理以提升软件水平,并在全国现有的671家4A级旅游景区中筛选出一批质量过硬,吻合境内外游客需求,在国际上有竞争力,在国内真正成为标杆的旅游精品(绝品)景区。

国内景区AAAAA(简称"5A")级已取代曾经的国内景区AAAA级(简称"4A"),成为国内景区的最高级别。"5A"是一套规范性标准化的质量等级评定体系,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景观质量则是景区评定"5A"级别的最根本标准。

围绕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测评内容共分为8大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和环境保护等,总分1000分;围绕服务质量与景观质量则分为2大项,分值100分。

较之"4A"级的标准,"5A"级对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业内有关人士称,国家旅游局启动5A级旅游景区评定,目的就是要推选出一批质量过硬,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在国内真正成为标杆的旅游精品景区,以促进国内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般旅游注意事项

1、饮食

旅游过程中的饮食总纲,就是不要太多地改变自己的饮食习惯,注意荤素搭配、多吃水果。最好保证吃热的熟食,生冷食品、卤味食品要少吃。另外,各地都有一些“名吃”,大家可能都非常有兴趣,不过不要吃过量。

对冬季旅游者来说,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三大营养素以及矿物质、维生素的摄取量都要超过平常。这时多吃一些瘦肉类、蛋类、鲜鱼、豆制品以及动物肝脏等,对补充人体热量很有好处。另外,要纠正喝酒取暖的错误观念。因为酒精会使体表血液循环增加,人感到发热,实际上是在丢失热量。

2、着装

要及时掌握旅游目的地的天气情况。如果是到南方温暖之地旅游,要备足轻巧衣物,以免穿得不合时宜。如果是到冰天雪地的北方旅游,则要准备防寒性好的衣物,从头武装到脚。尤其是年老体弱者,更要注意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这时候,羽绒衣是首选;内衣要柔软、吸湿、透气,以利保温、干燥;鞋子也要轻便保暖。另外,一些小件如帽子、围巾、口罩、耳套、手套、雨伞、防晒霜、照相机等,也尽量备齐了。

旅游前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体力,合理选择旅游的地点和项目。应随身携带一些常用药和急救药,如感冒药、抗中暑药、晕车药、抗过敏药、肠胃药、去痛片等。旅游时不要过于劳累,最好定时起床和休息,特别是晚上不要玩得太迟。

节日出门还必须预防肠胃感染,多洗手是一个简单有用的方法。另外,冬季比较干燥,要注意多喝水,可以补充水分,也可以减少肠胃不适的机率。

3、安全卫生上要细

外出旅游安全卫生很重要,游客要学会保护自己,注意饮食卫生、人身安全,同时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监督好参团旅行社的安全卫生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导游提出解决。 去海边还要注意安全问题,一定要注意海边的警示牌或者听从导游的建议,不可涉足较深较远的海域,小孩子一定要有大人监护,不管是否善于游泳,最好穿上救生衣。

4、遇到侵权要反映

若出现旅行社变更出团时间或取消旅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旅途中出现意外而引起纠纷时,消费者可直接找旅行社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可通过下面几种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消费者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已旅行归来,消费者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质监所投诉。其次,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若遇到分歧较大、协商不成的纠纷时,消费者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最好先咨询律师,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5、旅游票据要留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旅游、景点门票、医疗单据等,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必要时,消费者可将与旅行社进行商谈交涉的过程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用。

百度百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百度百科-旅游景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什么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

杭州环湖观光游览车(电瓶车)游览二十多个景点。

观光游览车具体安排如下:

涌金广场-雷峰塔-单程票价:10元/人

途经:南线景区、雷峰夕照、南屏晚钟等。

雷峰塔-岳王庙- 单程票价:10元/人

途经:雷峰夕照、南屏晚钟、花港观鱼、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岳王庙等。

岳王庙- 少年宫-单程票价:10元/人

途经:孤山、楼外楼、中山公园、平湖秋月、白堤、断桥、少年宫等。

少年宫- 涌金广场-单程票价:10元/人

途经:新湖滨景区。

扩展资料:

环湖街道

西湖周边的街道马路是将西湖与杭州市区紧密连接的纽带,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名胜古迹也极大地丰富了西湖景区的景色内涵。环湖一周,按顺时针方向,道路分别为:北山街、湖滨路、南山路、杨公堤(又称西山路)。

新西湖十景

是年《杭州日报》社、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浙江电视台、杭州市旅游总公司、《园林与名胜》杂志5单位联合发起举办新西湖十景评选活动,邀请夏衍、吴冷西、王朝闻、刘开渠、常书鸿为景名评选委员会顾问。最后评选出10处景点。?云栖竹径、满陇桂雨、虎跑梦泉、龙井问茶、九溪烟树、?吴山天风、阮墩环碧、黄龙吐翠、玉皇飞云、宝石流霞。

西湖游船

西湖游船有电动船、手划船、自划船、脚踏船等种类。大中型电动船由西湖游船公司经营,一般包括游小瀛洲、湖心亭两岛的门票。游船公司拥有各类大小船只370余款,其中有宋朝风格的豪华画舫游船和中型游览船等。手划包租船是由船夫或船娘手划的小船,一般限乘6人。船夫一人坐在船尾,手摇船橹,向游客介绍西湖的景色。

参考资料:

西湖-百度百科

山东威海“最奇怪”的4A级景区,竟是一艘船,它究竟有何来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在全国刷新了“五个第一“:

第一个通过制定《办法》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省;

第一个为全域旅游提供地方性立法保障的省;

第一个在地方性旅游法规中明确旅游用地政策的省;

第一个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写入地方性旅游法规的省;

第一个以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安全、行政执法以及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三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推广本行政区域旅游和旅游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信息库,协调旅游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生态保护要求,突出本地旅游特点,符合市场需求。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本级人民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在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医疗救护站点、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全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提供信贷产品、融资担保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旅游保险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扶持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自然、人文等,开发历史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旅游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第十六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的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

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

第十八条 旅行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取人身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从事旅游营运的客运车辆、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未经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不得经营旅游客运业务;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车辆、船舶等相关信息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因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的运输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第二十条 景区可以利用公共媒体、移动多媒体、智能终端等信息化平台,实行景区门票预约预售,及时公布景区内旅游者流量。

在旅游高峰期,景区应当启动以下调控措施:

(一)周边道路、区内停车、公交车辆等交通运力错峰接待机制;

(二)分时入园、景点限时逗留、快速通道等旅游者疏导分流机制。

游客数量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暂停游客进入景区。

第二十一条 景区应当加强客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限载人数和安全使用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验。

景区应当在存在安全风险的路段、观光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取安全防范措施。

景区应当合理布局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服务网点,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建立安全管理、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高风险旅游责任保险。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新增网络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代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山体滑坡、地表塌陷、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执法机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省旅游产业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旅游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下列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一)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

(二)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

(四)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文化、体育、文物等部门负责核定所主管的景区最大承载量,加强对景区开放条件的监督检查。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征求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五)参与、、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行为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其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旅游主管部门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

(二)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

(三)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四)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五)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这条船是我国建造的第一艘5000吨级豪华游船,也是我国对旅游景区定义评价的成长见证。表面上一艘船成为4a级景区不可思议,但是这条船却是大有来头的,这条船侨乡号游船。

侨乡号邮船是我国最初5000吨级豪华邮船。游船是95.8米,宽15.8米。它可以在4层容纳乘客500人。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海上观光豪华游览船。主要功能是海上观光,为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提供独特美丽的海上旅行,让人体验行走4a级景区带来的不一样感觉。

侨乡号游船上有特色海洋食堂儿童游乐场、多功能演艺厅、豪华客厅等各种装配设施。因此侨乡号游船也被称为“海上移动宫殿”。这些强大的功能让侨乡号游船需要4A级观光这个等级。这与传统4A级观光地区不同,只是可以移动。

2014年,为改变传统旅游景区的定义,国家旅游局将逐步将不在群众传统观念范围内的景区纳入评选范围,使景区不仅可以用于看,为了“玩”,甚至为了“买”,甚至为了“坐”,在这种情况下不难理解为什么侨乡号游轮被评为4A级景区。侨乡号邮轮的全称是“威海海滨生态公园风景带·侨乡号游轮”。这个名字反映了传统景区与侨乡号游船的区别,可以往返威海湾、刘公岛、鸡鸣岛和成山头等地,带给您不同的旅行体验。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怎么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综合的行业。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兴办旅游教育事业,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取有力措施促进旅游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人民应当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授权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优势。第二章 旅游的保护与开发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八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的普查、评估,在统一领导下,组织制定旅游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发旅游,不得破坏生态平衡和污染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一条 建设旅游景区、饭店、游乐场、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饭店,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经营活动,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服务的宾馆、酒店、度村、招待所等。第三章 旅游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四条 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旅行社;

(二)饭店以及饭店管理公司;

(三)旅游观光景点、人造旅游项目;

(四)旅游服务定点单位;

(五)旅游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成立和参加旅游行业协会;

(三)拒绝非法收费或者摊派;

(四)拒绝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

(五)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六)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不相符的业务;

(二)不得以违法手段招徕旅游者;对本单位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手段欺骗、误导旅游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改变;

(四)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引诱、纠缠或者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接受服务;

(五)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形式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

(六)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等资料;

(七)建立安全保卫制度,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告知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八)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进行招徕或者竞销,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湖北省旅游条例的条例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是1990-09-28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武昌区东湖风景区。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20MA4KNWKH1W,企业法人王汉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的经营范围是:为本处组织其它食品(含烟酒)、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货源;东湖水域观光游船、东湖大门内湖小游船、水上牵引伞、景区观光游览车项目的经营;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苗木种植、销售;游泳池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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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条例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级人民编制的旅游规划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外、省内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湖北旅游整体形象,结合实际,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加强特色旅游宣传推广,促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旅游管理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旅游专业人才;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加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制度。

第三章 旅游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数据库和旅游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保护体系,规范旅游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以及建设对旅游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等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推进文化旅游、休闲度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发展新兴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对具有旅游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库区以及旅游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古镇古村、民族村寨,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农家乐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

积极发掘、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开展文化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第二十四条 国有旅游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依法收回国有旅游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向公安、旅游、工商行政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已取得相应等级的,不得超越认证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

(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广告或者进行虚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地旅游市场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设立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签订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行社参与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适用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第四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等信息。

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报告。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器具。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及时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旅游联合执法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健全旅游安全突发、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处理旅游突发;对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地人民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实现智慧旅游。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

(四)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旅游未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破坏旅游、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